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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引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息依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引。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一、申请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

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申请的真实、可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有关个人或组织机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东路215号,邮编750001

传真号码:0951-5189500

(二)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领取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填写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当面提出口头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

二、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网站查阅)办理。

三、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信息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当进行区分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是牵头制作单位的,在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或被征求意见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公开;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能做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六)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七)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银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docx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办理依申请公开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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